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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專利權主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14 15:19:1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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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專利權主體

1. 非職務發(fā)明的申請人:專利權人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提示】不是發(fā)明人:

(1)只負責組織工作;

(2)為物質技術條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輔助。

2. 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申請人

專利權人為單位(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
(3)退休、退職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約定優(yōu)先→單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 繼受取得:

(1)通過合同取得: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提示】申請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通過繼承取得。

4. 外國申請人: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yè)場所,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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