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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專利權的客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13 14:31:20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正保會計網校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讓您在日積月累中圓夢中級會計師。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專利權的客體

1. 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發(fā)明包括產品發(fā)明和方法發(fā)明
實用新型僅適于產品,要求比發(fā)明低
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以追求美感為目的

2. 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

(1)科學發(fā)現(xiàn)。

(2)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解釋】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專利,但根據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而設計制造的儀器、用具等,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解釋】用于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設備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備專利條件,就可以被授予專利。

(4)動植物品種。

【提示】動植物品種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提示】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礙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xiàn)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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