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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收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12 11:09:39 字體:

逆水行舟用力撐,一篙松勁退千米。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堅持往往最為重要!加油,伙伴們!正保會計網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在線學習,讓你輕松備考!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要約收購

觸發(fā)

條件

持股比例達到30%+繼續(xù)增持股份

收購

方式

全面要約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要約收購其“全部”股份
部分要約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要約收購其“部分”股份

支付

方式

現金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或向證監(jiān)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
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現金與證券相結合 

收購

期限

30≤收購期限≤60(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撤銷

要約

承諾期內,不得撤銷

變更

要約

變更程序公告→通知被收購公司
不得變更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要求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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