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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06.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6/30 11:57:03 字體:

以下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

②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2)3年

①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②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5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見第四章之保險合同)

3.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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