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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06.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6/02 14:22:3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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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

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主觀情形,主動干預的狀態(tài),清零。

2.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1)事由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方式有: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

(2)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fā)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xù)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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