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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05.3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31 14:29:54 字體: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總的原則

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具體起算時間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注意】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認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7)國家賠償: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8)其他:

①《海商法》,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以上規(guī)定計算:

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旅客死亡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2年),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行李滅失或損壞,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②《國家賠償法》,2年訴訟時效,自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③《民用航空法》,2年訴訟時效,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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