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補報名時間已經公布(點擊查看>>)!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知識點: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則
解決經濟經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xié)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訴訟。
(一)仲裁的概念
1.仲裁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2.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2)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3)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撤回后,可以依據仲裁協(xié)議再行申請仲裁;已經做出裁決書的不行)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1)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關。
(2)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方便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持續(xù)更新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同時為考生開設了特色班、精品班、實驗班、定制班、移動班不同輔導班次,考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另外,為配合網校輔導課程特推出2016中級會計職稱夢想成真輔導書,現在訂購,限時尊享7折優(yōu)惠并且購書送價值1500元大禮包(詳情>>)!
推薦閱讀: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