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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05.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19 11:00:2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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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則

解決經濟經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xié)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訴訟。

(一)仲裁的概念

1.仲裁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2.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2)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3)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撤回后,可以依據仲裁協(xié)議再行申請仲裁;已經做出裁決書的不行)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1)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關。

(2)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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