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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23 09:33:38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關于“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點預習——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1.獨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東,又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3.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4.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5.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1)對公司關聯(lián)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odtgfuq.cn),不得轉載!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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