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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仲裁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04 15:33:56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仲裁程序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仲裁程序”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知識點預習—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xié)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3.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3)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6)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相關鏈接: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預習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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