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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07.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14 10:47:00 字體:

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提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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