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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攬合同(07.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14 10:34:36 字體:

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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