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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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