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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貨運合同(07.0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5:11:33 字體:

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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