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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管合同(07.0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5:13:45 字體:

保管合同

  1.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但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p>

  2.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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