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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債權登記(06.2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23 14:16:13 字體:

債權登記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chǎn)中依法清償。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jīng)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清算組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合并、減資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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