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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風險的承擔(06.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16 11:56:56 字體:

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蓺w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ldquo;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ldquo;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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