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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抗辯(06.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12 09:50:56 字體:

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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