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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動產質押
1、概念: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
2、質押擔保的范圍: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保管費、實現質權的費用;
3、質押合同:自成立時合同生效;
質押財產交付時,質權設立。
4、動產質押的效力:
(1)出資人應按合同約定移交質物,否則造成的損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不應占有財產,占有財產的,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以其出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支持;
?。?)出質人間接占有財產,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視為移交(屬于觀念上的交付);
?。?)質押財產約定不明,以實際交付占有的為準;
?。?)除質權人明知質押物有瑕疵外,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質權人放棄債務人自己的出質財產,則其他擔保人在自己的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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