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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06.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3 14:30:45 字體:

上市公司收購

  1.控制權(quán)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qu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quán):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quán)超過30%;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quán)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quán)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chǎn)生重大影響;

 ?。?)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wù),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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