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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06.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03 14:30:45 字體:

上市公司收購

  1.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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