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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 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9/29 14:03: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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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代位權

怠于行使:不裁不訴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均到期

債權合法

非人身專屬

訴訟費用:次債務人;必要費用:債務人

(1)概念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人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③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

①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②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不能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shù)額,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代位權的效力

①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②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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