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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⑤人民法院根據(jù)公司股東的請求裁決解散公司。(10%以上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時)
2.清算組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程序: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4.順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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