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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答疑精華:質押借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5/03 14:15:25 字體:

2018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過程中,小編發(fā)現(xiàn)有很多正在備考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在答疑板中咨詢《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相關問題,小編特摘出以下問答,希望可以為考生們答疑解惑。

2018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答疑精華

網(wǎng)校學員問題:

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有什么區(qū)別?

【答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guī)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與抵押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膳c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注: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板,網(wǎng)校老師會針對付費學員提問的問題進行答疑。(答疑板是何神器?

小編會在每周三(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匯總審計師考試各科目的答疑精華,持續(xù)更新中,大家敬請期待!2018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各科目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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