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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師經(jīng)濟基礎備考考點之合同履行地,2017年中級經(jīng)濟師《經(jīng)濟基礎知識》考試考到了該知識點,小編提醒2018年備考的考生要加強該知識的學習。
【2017年試題·單選】秦某與李某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秦某為賣方,住在甲市;李某為買方,住在乙市。雙方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且不能通過交易習慣、合同性質確定,雙方也未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關于該合同旅行地點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交易貨幣應在甲市,交付貨物應在乙市
B.交易貨物應在甲市,交付貨幣應在乙市
C.交易貨幣和貨物均在甲市
D.交易貨幣和貨物均在乙市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履行。雙方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的,對于交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參見教材P294.
【試題點評】張寧老師2017年基礎班第35章知識點四中有講解。
《2017年中級經(jīng)濟基礎知識應試指南》第35章同步系統(tǒng)訓練單選第12題涉及該考點。
合同的履行知識點:
1.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適當?shù)芈男泻贤x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多選)
(1)全面履行原則
·履行主體適當: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則就是不適當履行。
·履行標的適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實際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來代替。
·履行期限適當: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的,則構成遲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在必要的準備時間內(nèi)履行的,就屬適當。
·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
給付貨幣: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chǎn):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通知義務。
·協(xié)助履行義務:債權人負有積極協(xié)助債務人履行的義務。
·保密義務。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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