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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中級經(jīng)濟師《經(jīng)濟基礎》之合同的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4/12 11:39:40 字體:

關于中級經(jīng)濟師備考之《經(jīng)濟基礎知識》備考知識點合同的終止,你了解多少?網(wǎng)校小編特整理如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合同的終止

1.合同的終止又稱為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于客觀上不復存在。

2.引起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多選)

(1)合同履行:合同終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銷: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nèi)消滅。

適用抵銷的條件包括:

·當事人雙方必須互相有債務、債權;

·當事人雙方的給付債務應為同一種類;

·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

·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不能抵銷。例如,相互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法律規(guī)定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都是不能抵銷的。

(3)提存: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例如: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的一套名貴西服交當?shù)毓C機關提存。

(4)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5)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發(fā)生混同的原因有兩種:

·概括承受:即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權利與義務。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見的現(xiàn)象是企業(yè)的合并。

·特定承受:指因債權人讓與或債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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