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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①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③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④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②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③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fā)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
以上是網校小編整理的“2016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知識:變更稅務登記”,希望對您備考有幫助,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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