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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
(1)實行地域管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管轄
(2)申請人選擇。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移送管轄。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5)管轄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忡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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