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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經(jīng)濟師中級人力資源知識點: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 編輯: 2015/10/27 14:08:10 字體: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在勞動爭儀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2)有權選擇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也有權拒絕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者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買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在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中,有權要求有關調解、仲裁和審判人員回避。

(5)有權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或已死亡的職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人,有權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6)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仲裁申請時,有權要求其做出說明。

(7)有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與另一方自行和解。

(8)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同意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調解書送達之前有權反悔。

(9)勞動者對仲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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