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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 · 人力資源精選知識點】勞動爭議當事人和舉證責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1.用人單位
2.職工
3.第三人
條件:①須在仲裁訴訟活動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時參加;②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③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代理人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和“誰作決定,誰舉證”原則。
1.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3.訴訟中的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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