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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精選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會做夢的魚 2021/05/27 08:59:50 字體:

【中級經濟師 · 經濟基礎知識精選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1.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

(1)具有明確的目的性:督促合同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具有從屬性。

2.合同擔保的形式

(1)保證

①擔保人資格: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而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

②擔保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效力。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違約金與定金存在差別,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交付;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預先給付的效力,違約金沒有;定金起擔保作用,違約金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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