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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管理
1.設置要求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nèi)。
(2)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按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
【注意】
①會計制度健全,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賬簿;
②會計制度不健全,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明細賬等其他賬簿。
(3)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①聘請規(guī)定的機構、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②聘請有實際困難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規(guī)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
2.使用要求
(1)記賬人員工作變動,辦理交接手續(xù),在交接記錄內(nèi)載明交換日期和接替人員姓名、簽章。
(2)賬簿、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等資料
①保存:至少10年。未經(jīng)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銷毀。
②銷毀:保管期滿,應編造銷毀清冊,報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然后在其監(jiān)督下銷毀。
(二)憑證管理
1.原始憑證
(1)會計入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以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nèi)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準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xù)編號,以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后順序,便于與會計賬簿核對;
(2)記賬憑證根據(jù)每一張原始憑證或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結(jié)賬和更正的例外),并注明張數(shù);
(4)與其他單位核算共同負擔費用可由保存原始憑證主辦單位填開費用分割單;
(5)填制記賬憑證錯誤可用紅字注銷法進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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