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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知識產權》精選知識點:專利侵權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會做夢的魚 2021/03/25 10:26:2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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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專利侵權行為

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特征:

①侵權的對象是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有效的專利權。

②必須有侵權行為

③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④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

表現(xiàn)形式:

①制造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②使用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③許諾銷售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④銷售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⑤進口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⑥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注意: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停止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構成侵權行為的情形:

①指定許可: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發(fā)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而指定單位實施的,構成指定許可。

(2)強制許可。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給予相關單位或個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該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ⅰ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ⅱ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ⅲ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ⅳ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ⅴ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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