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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董事會制度
(一)董事會的性質
1.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
2.董事會是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
3.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4.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
5.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構
(二)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會議的形式
董事會會議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定期會議】
(1)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
(2)《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
【臨時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情形: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兩個原則: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則;
第二,多數(shù)通過原則。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即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數(shù)額多數(shù)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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