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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司開采出低品位礦,經過挑選等一系列工序,成品味更好的礦再銷售,我如何繳納資源稅?政策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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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云南公司在開采出低品位礦后,經過挑選等一系列工序,將成品味更好的礦進行銷售,資源稅的繳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此,云南公司作為開采和銷售礦產品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
對于低品位礦的銷售,如果云南公司在開采過程中未將共生礦、伴生礦單獨核算或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則應按照所開采的低品位礦的適用的稅率計算資源稅。如果云南公司在開采過程中將共生礦、伴生礦單獨核算或者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則可以依據相關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共生礦、伴生礦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此外,根據云南省出臺的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于開采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以及開發(fā)尾礦庫里的尾礦等情形,可以依據地質勘查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等文件,綜合權衡各方面的利益,出臺相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因此,云南公司可以依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規(guī)定,申請相關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降低自身的稅收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因地區(qū)和礦產類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且政策內容可能隨時間而變化。因此,云南公司在繳納資源稅時,應充分了解當地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遵循相關法規(guī)要求,確保合法合規(guī)地進行稅務處理。同時,如有必要,可以咨詢專業(yè)的稅務機構或律師進行稅務籌劃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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