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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市孫某想經營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預計年盈利20萬元。對于該所的組織形式,孫某初步擬定了兩種方案:方案一:采取合伙制企業(yè)組織形式;方案二:采取公司制企業(yè)組織形式。 假設只考慮所得稅稅負,且作為公司,企業(yè)符合“小微企業(yè)”標準。請問: (1)如果采取合伙制企業(yè)組織形式,孫某要承擔多少稅負 (2)如果采取公司制企業(yè)組織形式,孫某要承擔多少稅負 (3)試比較上述兩種組織形式的稅負輕重,并為孫某做出選擇

m8467_63968| 提問時間:2024 01/03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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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1)如果采取個人獨資企業(yè)組織形式,孫某按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 000×35%-14750=55 250(元)。 (2)如果采取公司企業(yè)組織形式,孫某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0 000×20%=40 000(元),稅后利潤如全部分配還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 000-40 000)×20%=32 000(元),合計繳納所得稅72 000元(40 000+32 000)。 (3)比較兩種組織形式,孫某應采取個人獨資企業(yè)組織形式,可以降低稅負16 750元(72 000-55 250)。
2024 01/03 12:38
m8467_63968
2024 01/03 13:52
你好,方案一是合伙制企業(yè)組織形式
樸老師
2024 01/03 13:59
由于合伙制企業(yè)的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孫某作為合伙人,需要就其從合伙企業(yè)分得的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jù)題意,預計年盈利為20萬元。因此,孫某需要繳納的稅負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 = 200000 × 35% - 6000 = 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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