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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條: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受理前已經到期的,管理人不得請求撤銷。但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除外。 問題:主要是針對“但”的后半句不太理解,已經在債務人破產受理前一年的都不能清償了,那么為什么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并且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還要去“除外”呢?除外的意思不就是說,6個月的是可以清償的么,很不理解后半句。 另外對于,受理前6個月以外的那個6個月,是不是應當按照“但”字前面的去判定?

地瓜土豆子| 提問時間:2023 03/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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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的意思是出現這種情況管理人可以請求撤銷,不能清償。前一年內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受理前已經到期的,這是可以清償的,不能撤銷。 清償行為發(fā)生在受理前6個月內出現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管理人可以撤銷。6個月以外的按照前半句話判定。
2023 03/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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