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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欺詐,有什么區(qū)別? 目前我的理解是,無效的行為人和相對人都是虛假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合同無效??沙蜂N的是行為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欺詐相對人而訂立合同,被欺詐的相對人可撤銷合同。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確,老師可以舉例嗎?

359964759| 提問時間: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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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學碩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從事輔導類教學工作近十年,能夠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回復學員問題一針見血,言簡意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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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的理解正確。
舉例說明:
無效行為:甲和乙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都明知合同內容是虛假的,目的是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無論雙方是否善意,該合同無效。
可撤銷行為:甲欺騙乙說有一批貨物急需出售,價格非常優(yōu)惠,乙信以為真并與甲簽訂了合同。后來乙發(fā)現(xiàn)這是一個騙局,甲并沒有真正的貨物。乙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因為他是被欺詐的。

祝您學習愉快!

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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