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改的制,當時注冊資本2000萬元,發(fā)起人股東是A及其他幾位小股東(都是自然人股東),2015年2月注冊資本增加到了5000萬元(均為股東A增加注資,當時已實繳完),2015年6月注冊資本增加到了10000萬元(均為股東A增加注資),目前實繳了6960萬元,還有3040萬元未繳足(均為股東A認繳的份額),2021年2月股東A將股權轉讓了一部分給B,轉讓后,B的股權為7952萬元(實繳4912萬元,需補繳3040萬元),按公司法新規(guī),股份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認購的股份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繳足。目前股東B是否算發(fā)起人股東,他認繳的股份是否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繳足?

qjl20150121| 提問時間:07/03 11:13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兼顧顏值和才華的學霸級答疑老師,高級會計師,數十年考培輔導經驗,有系統(tǒng)的理論知識,化繁為簡,輕松攻克各種疑難問題。
已解答1401個問題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股東B是通過股權轉讓成為股東的,而不是在股份公司設立時直接認購股份的發(fā)起人。因此,股東B不屬于發(fā)起人股東。
股東B不是發(fā)起人股東,但需要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法律的要求,在2027年6月30日前繳足其認繳的剩余股份。
祝您學習愉快!

07/03 11:13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相關問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