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為什么不得轉讓,繼承?能否舉例?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舉個例子,所有人甲通過遺囑,給乙設立居住權。
乙取得居住權后,是不能把居住權讓繼承人繼承,也不可以對外出租的,如果甲和乙事先約定好可以繼承、出租的,則乙就可以這么操作。
祝您學習愉快!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屬性,故法律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否則居住權人可以以此獲得收益,違背設立居住權是為了滿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初衷。
祝您學習愉快!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這個問題尚存在爭議,建議不必深究。法律規(guī)定存在缺失?!?/span>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guī)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性,但具體規(guī)范卻極為簡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性規(guī)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于時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并未明確?!?/span>繼承法》第3條所規(guī)定的遺產范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如前所述,《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繼承發(fā)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祝您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