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投標文件上顯示需提供2019年1.1-2021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但投標公司提供的是2018-2020的審計報告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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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投標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不合理。
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審計報告,目的是為了讓招標方了解投標公司在特定時間段內(nèi)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合規(guī)情況等。提供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不能準確反映招標方所要求時間段內(nèi)的情況,可能會影響招標方對投標公司的評估和判斷。投標公司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否則可能面臨投標被否決或在評標中處于不利地位的風險
09/29 16:12
84784976
09/29 16:13
這個屬于邀請招標的方式訂的標,EPC總包1.9個億的金額,
樸老師
09/29 16:16
同學你好
投標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不合理。
對于邀請招標且金額高達 1.9 個億的 EPC 總包項目,招標方明確要求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審計報告,是為了全面評估投標公司在特定時間段內(nèi)的財務實力、經(jīng)營業(yè)績和風險狀況等關(guān)鍵方面。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因為它缺少了 2021 年這一重要時期的信息。2021 年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可能對投標公司的履約能力產(chǎn)生重大影響,例如公司在該年度可能有重大項目的完成或新業(yè)務的拓展,這些情況對于判斷其是否能夠勝任如此大規(guī)模的 EPC 總包項目至關(guān)重要。
84784976
09/29 16:19
他們這屬于集團內(nèi)的公司簽的EPC總包合同,投標文件里有規(guī)定,先定標,資格后審查
樸老師
09/29 16:22
投標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不合理。
一、從招標文件要求角度
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需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審計報告,投標公司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提供 2018 - 2020 的審計報告與招標文件不符,不能滿足招標方對特定時間段內(nèi)企業(yè)財務狀況等方面的審查需求。
二、從項目規(guī)模和性質(zhì)角度
對于 1.9 個億的 EPC 總包項目,且屬于集團內(nèi)公司簽訂的合同,更需要嚴格的資格審查以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和風險控制。在邀請招標的情況下,雖然先定標后資格審查,但這并不意味著投標公司可以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文件。如果投標公司在資格審查時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審計報告,可能會面臨取消中標資格、承擔違約責任等后果。
三、從合規(guī)性角度
嚴格遵守招標文件要求是保證招標過程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即使是集團內(nèi)的招標,也應遵循規(guī)范的程序和要求,確保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合規(guī)性。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審計報告可能會引起質(zhì)疑,影響招標的公信力和項目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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