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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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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如果經(jīng)過行政復議后又進行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后的執(zhí)行程序如下:
一、行政訴訟判決生效
行政訴訟作出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或者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即生效。
二、確定履行期限
生效判決通常會確定行政機關履行判決內容的具體期限。行政機關應當在該期限內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三、行政機關主動履行
如果行政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履行判決,執(zhí)行程序結束。例如,行政機關撤銷錯誤的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給予當事人賠償?shù)取?四、行政機關不履行
如果行政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履行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證明行政機關未履行判決的材料等。
五、法院審查與執(zhí)行措施
法院收到強制執(zhí)行申請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行政判決是否合法有效等。如果審查通過,法院會采取一系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09/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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