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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1中級經濟法2019年1月1日,陳某向李某租賃房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年。月租金為1萬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陳某,打算將租賃房屋以500萬元出售給自己的舅舅高某,陳某未作回應。2019年9月18日,李某與高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于次日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其后,高某要求陳某搬離房屋而與陳某發(fā)生糾紛,陳某遂以李某、高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承擔因侵犯其優(yōu)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并請求高某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屆滿。李某抗辯稱,陳某無權優(yōu)先購買租賃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將租賃房屋出售給親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陳某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所以,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高某則堅持主張自己有權要求陳某搬離租賃房屋。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卮鹣铝袉栴}:(1)李某對陳某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2)李某對陳某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3)高某是否有權要求陳某搬出房屋?簡要說明理由。

84785034| 提問時間:08/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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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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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師
(1)李某的抗辯理由(1)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近親屬應當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李某的舅舅高某不屬于上述近親屬范圍,陳某有權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2)李某的抗辯理由(2)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 15 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但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陳某,其通知方式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以此認定陳某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3)高某無權要求陳某搬出房屋。根據(jù)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李某與陳某的租賃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權人高某繼續(xù)有效,在租賃期內陳某有權繼續(xù)租賃房屋,高某無權要求陳某搬出。
08/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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