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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非上市倆公司 吸收合并 甲吸收乙公司 想用特殊性賬務處理 能不支付對價嗎

84784970| 提問時間:08/1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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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在非同一控制下非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如果想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通常不可以不支付對價。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對于企業(yè)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yè)重組后的連續(xù) 12 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yè)股東在該企業(yè)合并發(fā)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 85%。 4.企業(yè)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xù)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支付對價的必要性 從上述條件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需要有股權支付等形式的對價支付,且股權支付金額有相應的比例要求(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 85%)。雖然沒有絕對禁止全部采用非股權支付形式,但如果完全不支付對價,通常難以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因為這可能無法體現(xiàn)交易的合理性和商業(yè)實質。 例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完全不支付任何對價就取得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稅務機關可能會認為該交易缺乏合理的商業(yè)目的,或者可能存在避稅嫌疑,從而不認可特殊性稅務處理。 總之,在非同一控制下的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若要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且對價的形式和比例需符合相關規(guī)定和條件。
08/1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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