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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湯湯老師, 老師,賣方兼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買方兼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這句話,啥意思啊,直接不懂,能舉例說明一下嗎

84784971| 提問時間:08/10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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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同學你好,這句話的意思是,當賣方同時也是承租人進行售后租回交易時,對于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所對應的原資產賬面價值的那部分,用來計量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且,只針對轉讓給買方同時也是出租人的那些權利來確認相關的利得或損失。 舉個例子,比如一家企業(yè)把一項資產以 100 萬元出售給另一家企業(yè),同時又租回該項資產,租回的租金為每年 20 萬元,租期 5 年。原資產賬面價值為 80 萬元,其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為 60 萬元。那么賣方兼承租人就按照 60 萬元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同時,如果轉讓給買方兼出租人的權利使得賣方獲得了 20 萬元的收益,就確認這 20 萬元為利得。
08/1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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