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 問題:復議改變的級別管轄 復議改變的級別管轄法院是根據復議機關定還是原行政機關定? 答:復議改變的級別管轄法院是根據“原行政機關”來確定。當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時,雖然復議機關成為了被告,但案件的級別管轄仍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來確定,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這意味著,如果原行政機關是基層政府或其部門,那么案件應由基層法院管轄,即使復議機關是更高級別的行政機關。 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級別管轄不應該是中級人民法院么?這里是不是矛盾了?

84785028| 提問時間:07/2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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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首先,您提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級別管轄不應該是中級人民法院么?”這一觀點,通常是在沒有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這一特定情境下的一般性理解。在行政訴訟中,如果直接起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當于該級別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案件,通常確實會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因為這些行政機關的層級較高,相應的訴訟應由較高級別的法院審理。 在您提出的“復議改變的級別管轄”問題中,情況就有所不同了。當復議機關(無論是哪個層級的行政機關)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時,雖然復議機關成為了被告,但案件的級別管轄并不直接由復議機關的層級決定,而是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以原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來確定。這是因為,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后,案件的核心爭議仍然是關于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復議機關的改變行為只是對原行政行為的一種法律上的處理或評價。 因此,即使原行政行為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當復議機關改變該行政行為后,案件的級別管轄仍然會按照原行政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層級來確定,但這里實際上遵循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即案件仍然由基層法院管轄,而不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并不意味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應該由基層法院管轄,而只是在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特定情境下的一種特殊處理。 所以,這并不構成矛盾,而是行政訴訟級別管轄規(guī)則中的一種特殊情形。
07/2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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