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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出國對境外提供勞務回國后需要收款將交什么稅?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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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居民個人出國對境外提供勞務回國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1.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jīng)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jīng)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jīng)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qū))以后年度的經(jīng)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guī)定彌補;
3.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qū))稅收法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在申報納稅時,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qū)和稅務機關而有所不同,建議提前咨詢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
1.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
2.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等證明文件;
3.居民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其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如果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07/1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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