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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造成的存貨盤虧,進項不需要轉出對不對?

84784988| 提問時間:2018 04/2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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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三)項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該條所列舉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僅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而言,并沒有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內。 假設以發(fā)生的自然災害損失為例,依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的原材料為稅法規(guī)定的購進貨物,其發(fā)生的自然災害損失不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屬于正常損失,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018 04/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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