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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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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05/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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