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問題:1:幫兇(2)中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 2: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違反規(guī)定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又不要求實際控制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個有啥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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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6:32
84785028
04/27 16:45
請盡快,著急
薇老師
04/27 16:48
1.在幫兇(2)中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的原因是因為實際控制人雖然可能不是公司的股東,但往往能夠實際影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如果實際控制人參與了抽逃出資的行為或者對此行為提供了幫助,那么他們應當對其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實際控制人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影響力,其行為可能對公司的資金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律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2.對于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如果股東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他們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如果這種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么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沒有明確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可能是因為實際控制人并不一定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正式成員,他們的責任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如果實際控制人參與了抽逃出資的行為,那么他們同樣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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