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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丹羽毛球館(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相關(guān)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某月,林丹羽毛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羽毛球相關(guān)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款13萬元。當月,該批器械的5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200萬元;另外50%用于羽毛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900萬元。如何核算才能減輕增值稅稅負?(暫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政策。)

84785034| 提問時間:03/3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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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潔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你好,可以把銷銷售和提供服務(wù)分開核算,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屬于文化體育服務(wù),可以采取簡易計稅,征收率為3%,此部分對應(yīng)的進項不能抵扣,應(yīng)納增值稅=200/(1+13%)*13%+900/(1+3%)*3%-13*(200/1.13)/[(200/1.13)+(900/1.03)]=47.73萬元,若未分開核算,則不可以抵扣進項,希望可以幫助你,謝謝
03/3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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