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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使用過的設(shè)備,怎么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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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在2009年1月1日前購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購入或自制的,應(yīng)區(qū)分:
(1)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的,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yīng)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5)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03/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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