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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車輛購置稅有沒有減半政策?是多少號文件

84784962| 提問時間:02/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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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你好,稍等我查詢一下,然后發(fā)。
02/02 11:02
84784962
02/02 11:21
好了嘛?查到了嗎
玲老師
02/02 11:28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2019-05-2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 ? ? ? ??? 2019-5-23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xiàn)就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五、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yè),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jīng)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的企業(yè);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guī)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七、已經(jīng)辦理免稅、減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發(fā)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fā)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fā)生之日。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shù)。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fā)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八、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或銷售企業(yè),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shù)。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5月23日
玲老師
02/02 11:28
暫時就查到這個政策?
玲老師
02/02 11:30
還有一個政策 財政部:繼續(xù)執(zhí)行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finance.ifeng.com?2019年7月1 要聞 財政部:繼續(xù)執(zhí)行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8日 17:37:56智通財經(jīng)網(wǎng) 智通財經(jīng)APP獲悉,6月28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 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xiàn)將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公告如下: 1?;貒盏脑谕饬魧W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chǎn)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chǎn)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原公安現(xiàn)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fā)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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